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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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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