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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1條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妥保證人及填具保證書,由團體派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次。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項。 第一項之保證,得以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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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