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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12條

市參議會非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參議員過半 數之同意不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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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