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 第6條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6條

市參議員得由原選區公民二十分一公上,或原團體會員十分一以上之連署 ,舉行公民投票罷免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