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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7條

市參議員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時,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 前任未滿之期限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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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