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 第3條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3條
市參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令紙觸者無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市參議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完成地方自治各事項。二、議決市單行規章事項。三、議決市預算審核市…
第4條
市參議員之名額,定為十九名,但人口超過十萬者,按其超過之人口每滿三萬,增加一名。
第5條
市參議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6條
市參議員得由原選區公民二十分一公上,或原團體會員十分一以上之連署,舉行公民投票罷免之。
第7條
市參議員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時,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限為止。
第8條
市參議員如於一會期內全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辭職,依前條規定遞補之。
第9條
市參議會罝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議長或副議長因事故去職時,應依前項…
第10條
市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開會三日至七日,必要時得延長之。市參議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11條
市參議會開會由議長召集,第一次會議由市長召集之。
第12條
市參議會非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可否同數時…
第13條
市參議員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14條
市參議會為行使職權之便利,得設各種委員會,由市參議員分任委員。
第15條
市參議會開會時,得請市長秘書長或秘書主任局長或科長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16條
市參議會會議公開之,但主席或參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第17條
市參議會開會時,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之,議長副議長均因事故不能出…
第18條
市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第19條
市參議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內,非得市參議會之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20條
市參議會決議案,應送市政府執行,如市政府執行不當或延不執行,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
第21條
市參議會對於市長,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時,得向監察機關舉發之。
第22條
市參議會決議案,如市長認不當或執行困難時,得附具理由,送請復議復議結果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呈…
第23條
市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當地情形,酌給膳宿費及交通費。
第24條
院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長一人,省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事務員三人至九人,…
第25條
市參議會議事規則,由市參議定之。
第2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2條
看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