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 第2條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2條

市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完成地方自治各事項。 二、議決市單行規章事項。 三、議決市預算審核市決算事項。 四、議決市稅市公債及其他增加市庫負擔事項。 五、議決市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六、議決市長交議項。 七、建議市政興革事項。 八、聽取市政府施政報告及向事政府提出質詢事項。 九、接受市民請願事項。 十、其他法律賦與之事項。 市參議會議決之預算及直接有關事民權利義務之單行規章,應報上級政府 備案,其審核之決算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