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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24條

院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長一人,省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主任一人,秘書一 人或二人,事務員三人至九人,均由議長遴用之,必要時得向市政府調用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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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