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 第20條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20條

市參議會決議案,應送市政府執行,如市政府執行不當或延不執行,得請 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上級機關核辦。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