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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4條

市參議員之名額,定為十九名,但人口超過十萬者,按其超過之人口每滿 三萬,增加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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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