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1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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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