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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26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6條
職權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確認不法之決議。 前項情形,審查會並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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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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