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4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4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
第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屆滿後,應即發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