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22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2條
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本條例
第二十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對於撤銷效力所及之處分,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之決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