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3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文化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律、政治、公共行政、社會、歷史、人權或轉型正義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或其他相關公民團體代表。 審查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審查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審查會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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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