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6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提出平復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為家屬者,其與權利受損之人間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屬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或其他足以表明曾受不法追訴、審判、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而權利受損之文件或相關事證資料。 申請人如無法提出前項第三款文件,得提出其案號、文號或相關足以識別之資料代之。 前二項申請文件有不完備者,法務部得定期間命其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