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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27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7條
法務部應將審查會依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四條
及前條第一項決議之結果作成處分書,並於決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申請人、權利受損之人或其家屬。 前項處分書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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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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