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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21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1條
審查會依本條例
第六條之二
第二項審議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於事實難以證明確實存在,而有證據認其可能存在時,應為有利於權利受損之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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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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