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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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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園長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該機構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 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設立 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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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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