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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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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