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稚教育法 › 第5條

幼稚教育法 第5條

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 三、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 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幼稚教育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