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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4條

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 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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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