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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18條

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 ,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員隨車照護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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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