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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22條

私立幼稚園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招生,或受停止招生、停辦或解散之處分 而仍招生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當地政府取締。其負責人處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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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