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幼稚教育法
› 第8條
幼稚教育法 第8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 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幼稚教育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