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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19條

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 ,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少招生人數。 四、停止招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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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