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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3條

檢定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應作成檢定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 二、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名稱、廠牌、型號、器號及其他相關內容之基本資料。 三、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公差、器差、是否合格及檢定合格之合格印證號碼。 四、標準器名稱、器號及校正紀錄之編號。 五、執行檢定場所及檢定人員。 六、檢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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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