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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定,其分類及定義如下: 一、初次檢定:指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之檢定。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指於安裝後或使用中之檢定。 二、重新檢定:指法定度量衡器經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或經修理、調整、改造後或使用中之檢定。 本辦法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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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