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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21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定機關(構)應去除其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但使用共同封印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一具以上合格者,不去除其封印: 一、重新檢定不合格。 二、經檢查不合格。 前項經檢查不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並另加貼停止使用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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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