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第9條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9條

檢定機關(構)辦理檢定時,發現度量衡器內容、數量或標示與檢定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不予檢定。 前項不符情事,申請人應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屬矇騙性質者,應逕予駁回。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