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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申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檢定費、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向檢定機關(構)辦理;必要時,檢定機關(構)得另通知檢附相關文件。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簽章。但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之案件得免簽章。 二、度量衡業許可執照號碼。但申請人非屬度量衡業者免填。 三、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名稱、數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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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