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第17條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7條

檢定合格並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定機關(構)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定機關(構)得依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採全部或部分項目及範圍之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