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 第10條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0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三人。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