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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4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或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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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