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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6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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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