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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5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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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