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 第18條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8條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內申請並完成實務訓練;逾期未完成者,註銷其基礎訓練成績。 學習律師依
第十五條
規定申請准予折抵五個月之實務訓練並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參加當年度基礎訓練;逾期未申請者,註銷其實務訓練成績。 前項規定,於學習律師依
第十五條
規定申請准予折抵相同之實務訓練,其期間未達五個月者,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