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 第3條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3條

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本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