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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8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律師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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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