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10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