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21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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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