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31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1條

院長或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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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