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28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8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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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