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14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懲戒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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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