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22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懲戒法院得協調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互相支援處理該專業所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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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