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12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懲戒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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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