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24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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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