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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原則以庭為單位,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合理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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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