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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考量審理案件所需主要法學領域,並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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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