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 第10條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第10條

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得於預算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預先 辦理招標採購前置作業,並於招標文件中限制不得任用外籍勞工。 各機關辦理採購,除古蹟維護或修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 訊服務,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外,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公開 上網招標;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中,且不得發統包及最有利標: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